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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07(星期一)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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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稅方式:收集憑證資料及進行試算
扣除額相關規定

申報扣除額是您的權益,請多多把握,收集齊全,不要讓自己的權益睡覺了。

可以從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之扣除額,計有一般扣除額特別扣除額兩大項。而一般扣除額部份,則分「標準扣除額」「列舉扣除額」來申報,納稅人可選擇以「標準扣除額」「列舉扣除額」來申報(二者只能擇一採用),每項可扣除金額如下方所示。

標準扣除額
項目 適用範圍 金額
標準扣除額

單身

46,000 元

標準扣除額

夫妻合併申報

92,000 元

列舉扣除額
項目 適用範圍 金額

捐贈(現金 → 一般)

對符合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的捐贈 綜合所得總額 20 %為限
捐贈(實物 → 一般) 對符合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的捐贈 綜合所得總額 20 %為限
捐贈
(現金 → 政府)
(實物 → 政府)
對政府( 除土地以外 )之捐獻或有關國防、勞軍、古蹟維護之捐贈 無金額限制

捐贈 (土地 → 政府)

對政府之土地捐贈 無金額限制

人身保險費

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費,包括:人壽、健康保險、旅遊平安險、軍公教、勞工保險及眷保、學生平安保險費

每人最高 24,000 元,實際發生之保險費未達 24,000 元者,就其實際發生額全數扣除。

但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的全民健康保險費,由納稅義務人本人、合併申報的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繳納者,得不受金額限制,全數扣除。

醫藥及生育費

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和生育費用(限公立、公保、勞保、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

已有保險給付的部分不得扣除

無金額限制

災害損失

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之財產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

已有保險給付的部分不得扣除

無金額限制

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房屋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每戶以 1 屋為限 每戶最高 300,000 元
房屋租金支出 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於中華民國境內租屋,其目的為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行使用 每戶最高 120,000 元

政治獻金法規定之捐贈

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

每戶綜合所得總額 20 %為限,最高 200,000 元

對同一擬參選人最高 金額為100,000 元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的競選經費 候選人自選舉公告日起至投票日後 30 日內,所支付與競選活動有關的競選經費 於規定最高限額內減除接受捐贈後之餘額

依私立學校法第 51 條規定的捐贈

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私立學校的捐款 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 50%

特別扣除額
項目 適用範圍 金額
財產交易損失 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的財產交易損失 不得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本人及其合併申報之個人有薪資所得 每人最高 78,000 元,全年薪資所得未達 78,000 元者,僅得就其全年薪資所得總額全數扣除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本人及與其合併報繳之配偶暨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及 87 年 12 月 31 日 以前取得公開發行並上市之緩課記名股票,於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放棄適用緩課規定或送存集保公司時之營利所得 全年不超過 270,000 元者,得全數扣除,超過 270,000 元者,以 270,000 元為限

殘障特別扣除額

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領有殘障手冊或身心障礙手冊之殘障者或嚴重精神病人 每人 77,000 元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之子女就讀學歷經教育部認可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教育學費

已接受政府補助或領有獎學金者,應先扣除該補助或獎學金後,以餘額在規定限額內列報

就讀空大、空中專校及五專前 3 年者不適用本項扣除額

每戶 25,000 元;未達 25,000 元者,以實際發生金額為限

本頁資料參考財政部公告之訊息整理而成,正確資訊仍以財政部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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