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項目 |
適用範圍 |
金額 |
捐贈(現金 → 一般) |
對符合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的捐贈 |
綜合所得總額 20 %為限 |
| 捐贈(實物 → 一般) |
對符合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的捐贈 |
綜合所得總額 20 %為限 |
捐贈
(現金 → 政府)
(實物 → 政府) |
對政府( 除土地以外 )之捐獻或有關國防、勞軍、古蹟維護之捐贈 |
無金額限制 |
捐贈 (土地 → 政府) |
對政府之土地捐贈 |
無金額限制 |
人身保險費 |
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費,包括:人壽、健康保險、旅遊平安險、軍公教、勞工保險及眷保、學生平安保險費 |
每人最高 24,000 元,實際發生之保險費未達 24,000 元者,就其實際發生額全數扣除。
但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的全民健康保險費,由納稅義務人本人、合併申報的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繳納者,得不受金額限制,全數扣除。 |
醫藥及生育費 |
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和生育費用(限公立、公保、勞保、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
已有保險給付的部分不得扣除 |
無金額限制 |
災害損失 |
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之財產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
已有保險給付的部分不得扣除 |
無金額限制 |
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
房屋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每戶以 1 屋為限 |
每戶最高 300,000 元 |
| 房屋租金支出 |
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於中華民國境內租屋,其目的為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行使用 |
每戶最高 120,000 元 |
政治獻金法規定之捐贈 |
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 |
每戶綜合所得總額 20 %為限,最高 200,000 元
對同一擬參選人最高 金額為100,000 元 |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的競選經費 |
候選人自選舉公告日起至投票日後 30 日內,所支付與競選活動有關的競選經費 |
於規定最高限額內減除接受捐贈後之餘額 |
依私立學校法第 51 條規定的捐贈 |
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私立學校的捐款 |
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 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