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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稅方式:收集憑證資料及進行試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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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稅額相關規定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每人得扣 77,000 元,而年滿 70 歲〔民國 26 年次以前(含 26 年次)出生〕之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暨受扶養直系尊親屬,每人得扣除 115,500 元。
除了本人及配偶得享有免稅額外,以下扶養親屬亦可於規定範圍內列報免稅額:
- 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如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等)年滿 60 歲或雖未滿 60 歲但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 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 20 歲者 〔民國 77 年(含該年)以後出生者;縱有所得,亦不得單獨申報,但已婚者除外〕;或年滿 20 歲,但因在學、身心殘障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 納稅義務人或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滿 20 歲;或者已滿 20 歲,但因在學、身心殘障、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但父或母為免稅所得身分者,不得列報。
- 納稅義務人之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 1114 條第 4 款及第 1123 條第 3 項規定(即應有家長家屬關係,且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未滿 20 歲且父或母非屬現役軍人或托兒所、幼稚園、公私立國民中小學之教職員,或年滿 60 歲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納稅義務人與受扶養親屬間關係及條件一覽表
關係 |
資格 |
直系尊親屬,如父母、祖父母 |
年滿 60 歲者,或未滿 60 歲但無謀生能力者 |
子女 |
未滿 20 歲者,或年滿 20 歲因在校就學、身心殘障、或無謀生能力者 |
同胞兄弟姊妹 |
未滿 20 歲者,或年滿 20 歲因在校就學、身心殘障、或無謀生能力者 |
其他親屬或家屬,如叔、伯、舅、姪、甥、媳、孫等 |
未滿 20 歲或年滿 60 歲以上無謀生能力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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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資料參考財政部公告之訊息整理而成,正確資訊仍以財政部公告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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