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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8/20(星期三)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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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稅方式:收集憑證資料及進行試算
免稅額相關規定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每人得扣 77,000 元,而年滿 70 歲〔民國 26 年次以前(含 26 年次)出生〕之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暨受扶養直系尊親屬,每人得扣除 115,500 元。

除了本人及配偶得享有免稅額外,以下扶養親屬亦可於規定範圍內列報免稅額:

  1. 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如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等)年滿 60 歲或雖未滿 60 歲但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2. 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 20 歲者 〔民國 77 年(含該年)以後出生者;縱有所得,亦不得單獨申報,但已婚者除外〕;或年滿 20 歲,但因在學、身心殘障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3. 納稅義務人或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滿 20 歲;或者已滿 20 歲,但因在學、身心殘障、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但父或母為免稅所得身分者,不得列報。
  4. 納稅義務人之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 1114 條第 4 款及第 1123 條第 3 項規定(即應有家長家屬關係,且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未滿 20 歲且父或母非屬現役軍人或托兒所、幼稚園、公私立國民中小學之教職員,或年滿 60 歲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納稅義務人與受扶養親屬間關係及條件一覽表

關係

資格

直系尊親屬,如父母、祖父母

年滿 60 歲者,或未滿 60 歲但無謀生能力者

子女

未滿 20 歲者,或年滿 20 歲因在校就學、身心殘障、或無謀生能力者

同胞兄弟姊妹

未滿 20 歲者,或年滿 20 歲因在校就學、身心殘障、或無謀生能力者

其他親屬或家屬,如叔、伯、舅、姪、甥、媳、孫等

未滿 20 歲或年滿 60 歲以上無謀生能力者

本頁資料參考財政部公告之訊息整理而成,正確資訊仍以財政部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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