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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07(星期一)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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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稅方式:收集憑證資料及進行試算
96年度新規定- 最低稅負制

最低稅負制係為使適用租稅減免規定而繳納較低之稅負甚至不用繳稅的公司或高所得個人,都能繳納最基本稅額的一種稅制。目的在於使有能力納稅者,對國家財政均有基本的貢獻,以維護租稅公平,確保國家稅收。

最低稅負制計算哪些所得?

  1. 綜所稅的「綜合所得淨額」。
  2. 特定保險給付:指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
    • 其中如有死亡給付,一個申報戶全年的死亡給付合計在3,000萬元以下者,免計入基本所得額,死亡給付超過3,000萬元者,以扣除3,000萬元後之餘額計入基本所得額。
    • 於生存給付部分:需全數納入計算稅額,沒有3,000萬元的免稅額度。

  3. 未上市、未上櫃、非屬興櫃公司股票及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
  4. 綜所稅的「非現金部分之捐贈扣除額」。
  5. 員工分紅配股,可處分日次日之時價超過股票面額之差額部分。

上述五項金額加總後即是基本所得額,由於基本所得額有600萬元扣除額,因此,個人基本稅額的計算方式為:基本稅額=(基本所得額-600萬元)×20%。 (最低賦稅制個人最低稅負的稅率是20%)

如何確認自己要繳多少稅?

納稅人計算出基本稅額後,還要再與綜所稅的一般所得額比較:

  • 一般所得稅額大於基本稅額者,就免繳納基本稅額,只要依一般綜所稅規定繳稅即可。
  • 如果計算出來的基本稅額大於一般所得稅額,就要依基本稅額繳納

哪些納稅人不適用最低稅負

  1. 沒有「特定保險給付」、「有價證券交易所得」、「非現金捐贈扣除額」、「員工分紅配股時價超過面額部分」等四項所得的納稅人
  2. 即使有上述四項所得,但該申報戶的基本所得額合計不超過新台幣600萬元。(基本所得額有600萬元扣除額)
  3. 免辦結算申報的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本頁資料參考財政部公告之訊息整理而成,正確資訊仍以財政部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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