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稅負制的法律來源是依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該條例在民國94年12月28日完成立法,自95年1月1日起施行。
短報或漏報基本所得額之罰則,自96年1月1日施行。
個人海外所得自98年起始納入最低稅負制之稅基,但行政院得視經濟發展情況於必要時延至99年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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