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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07(星期一)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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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稅密笈:三代同堂
三代同堂家庭節稅規畫要項

利息收入:每戶利息所得超過27萬即應進行規劃。途徑可有-

  1. 投資免稅商品。如:海外基金。
  2. 投資分離課稅商品。如:短期票券。

租賃所得:房租收入減除成本費用=應申報租賃所得
成本費用的認列方式有二種:
1. 採列舉費用扣除額方式申報,即將出租房屋的成本、必要的耗損及費用以列舉的方式來計算實際的費用。
2. 另一種是採標準費用扣除額申報,也就是當房東未逐項舉證房屋出租的必要成本費用時,則核定其標準費用為全年度租金收入的43%。
建議:二者試算之後,採行高者認列較為有利。

未成年或就學中的子女

子女只要未滿20歲,即使已有收入,都必須與父母合併申報,除非該名未滿20歲的子女已結婚自組家庭,才可獨立申報所得稅。但若已年滿20歲,只要仍符合在校就學(當年度畢業亦可)、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仍可由父母所扶養。

醫藥費及生育費用

根據稅法的規定,納稅人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的親屬,在報稅當年度中所發生的醫藥費及生育費用,只要是於合格的醫院看診,包括掛號費和健保自付額部分的醫療費用、病房費以及伙食費,保留有收據正本,都可申報扣除,無金額的限制。但已受有保險給付的部分,不能列報扣除。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1. 子女納稅義務人的子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的教育學費,每年每一申報戶得在 25,000元額度內申報減除,不足 25,000元者,則以實際發生數額申報。申報扶養子女之教育學費才可扣除,其他受扶養親屬之教育學費不得扣除。必須是就讀大專以上院校者才有資格申報(如就讀五專院校,必須在專四以上),含國內、外院校。但空中大學、空中專校及五專前3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或領有獎學金者除外。
  2. .納稅義務人臺灣地區之子女就讀未經教育部認可之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之教育學費,不可列報扣除。
  3. 已接受政府補助或領有獎學金者,按規定是不得扣除的,但公教人員雖領有子女教育補助費,因該子女教育補肋費為薪資所得而非政府補助,故仍可申報此一扣除額;另領有獎學金者,在扣除獎學金後如尚有餘額,亦可在25,000元範圍內申報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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