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N 首頁 Messenger Hotmail Spaces Mobile 工具列 搜尋:
2008/08/20(星期三) 說明
首頁 理財規劃 財經資訊 儲蓄 投資 貸款 保險 節稅
 
基金中心 | 理財學校 | 金融服務 | ATM
節稅密笈:外國人
外國人節稅秘笈

台灣愈來愈國際化,外國人在台工作愈來愈多,工作型態也愈來愈多樣。他們在台的勞務報酬及其它各項所得,也要繳納所得稅。

「非居住者」與「居住者」課稅有別

外僑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課稅的方式,依其在台居留天數之長短而有所不同。所得稅法規定「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非居住者)在台所得,係按規定扣繳率就源扣繳,毋須按6-40%的所得稅累進稅率核計綜合所得稅額。因此,某一外僑若於同一課稅年度在台未住滿183天,其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如薪資,會先扣繳20%稅款。高所得的外僑,要節稅,就應避免成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否則須按「居住者」相關規定報稅。

依所得稅法,屬非居住者外僑所得就源扣繳的稅率如下:薪資、租金、佣金、利息、權利金等,扣繳率為20%;公司股利、合作社分紅以及合夥事業盈餘,扣繳率為30%;若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投資,其所得的扣繳率為20%。

當然,外僑若以「居住者」身份申報綜合所得稅,雖採用6-40%所得稅累進稅率核計,但也和國人一樣享有免稅額及扣除額的待遇。

至於外僑在同一課稅年度若已按「非居住者」之規定稅率納稅離境,其後在當年度再次來台,而且在台居住天數合計滿183天,則改按「居住者」身份重新核算稅額,前此已扣繳的稅則可以退抵。

外僑與配偶可合併申報

如屬「非居住者」外國人的配偶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也可選擇與其配偶合併申報。有外籍配偶的民眾,可以外籍配偶或本人為納稅義務人,但須夫妻合併申報。

外僑所得為外幣者須兌換為台幣核計

外僑所得若是外幣,報稅時應兌換為新台幣核計。

 
回前一頁
 
常見問題

推薦服務夥伴 | 購物 | 學英文 | 戀愛交友 | 線上辦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