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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07(星期一)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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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稅密笈:購屋一族
買賣房屋節稅妙方

買賣房屋的財產交易稅申報方式有二,若能出示房屋成本的交易資料,則以房屋出售價格減去房屋原始取得成本及售屋的必要費用後,得出財產交易所得額。此為實際所得認定。

「原始取得成本」下可供節稅的項目下有仲介費、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等;「出售房屋的必要費用」下可供節稅的項目有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及搬遷費等。因此,任何涉及改變房屋現狀的工事,最好保留單據,以便實報實銷。

此外,房屋買賣財產交易所得,也可在不提示成本證明的情況下,按政府頒訂的出售房屋財產所得標準核計,房屋評定現值乘以財產交易所得核定標準率,即為財產交易所得。此為標準所得認定所得。

算一算,如果實際所得認定大於標準所得率認定的金額,則以不出示購屋成本等交易資料報稅較為有利。

96年度個人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如下:

台北市

29%

高雄市

19%

台北縣縣轄市

16%

台北縣鄉鎮

8%

基隆市、新竹市、台中市、嘉義市、台南市

13%

縣轄市

10%

鄉鎮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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